永新法院网讯 欧某在取款机上取款后忘记退卡便离开,返回时已被肖某取走4000元,报案后肖某妻子吴某等代写下欠条却未完全履行。6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吴某和李某当庭归还了原告欧某2000元,原告欧某对其他损失表示放弃。
2009年11月27日,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退出卡后就离开了,被肖某(被告吴某的丈夫)取走4000元。原告发现后立即报案,双方在公安部门协议,两被告同意在2010年4月前偿还原告400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即撤回刑事立案。2010年1月11日,两被告给付了1300元,至今尚欠2700元。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两被告对取款一事表示认可,但称原告自己将卡遗忘在取款机上才会导致钱被取走,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原告自己承担部分损失。原告认为自己因为相信被告会主动还款才撤销刑事立案,但被告却食言而肥,不得已才向法院起诉。主审法官首先严厉批评被告的错误观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他人未退出的银行卡,应当立即交还他人或者交给相关金融机构,肖某的行为从刑事角度构成盗窃,从民法角度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等明确规定,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受损失的人,既然二被告自愿写欠条帮肖某还款,则必须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