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1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先后10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在吉安市、安福县、泰和县、遂川县、新干县、永新县各宾馆内,以假名字登记开房,将宾馆内的电脑配件藏入随身携带的包内后离开。11月23日,高某在永新县某宾馆内行窃时被抓获。经鉴定高某所盗财物价值1.6万余元。
庭审中,高某表示,自己当初与女友闹矛盾,想买一枚戒指讨女友欢心,无奈囊中羞涩,遂想到盗窃;另其称本无意来永新行窃,只怪永新狗肉太出名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宾馆电脑配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