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张某因肚子痛难忍进卫生所治疗,经诊断后输液却休克死亡,张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6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永新某村卫生所主动承担尸检、火葬、鉴定费等1.9万元并再补偿四原告人民币3万元。
2010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四原告家属张某因上腹疼痛到被告出就诊,经医生诊断后对张某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发生休克死亡。经鉴定,张某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已支付尸检、火葬、鉴定等费用1.9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找原告方了解情况,原告及亲属到庭后情绪非常激动,称一个正值壮年的大活人只因一般的肚子痛送到诊所,医生开药输液没多久就死亡,让原告仿佛晴天霹雳般承受失去亲人的巨大痛楚,经尸检鉴定,张某系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可见医方有很大过错,特起诉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原告的巨额损失。被告方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并无不当,且在患者休克后当即停止输液并进行了抢救,原告的诉请是无理要求,遂申请医疗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主审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向当事人释明,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如果对该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方思量再三,最终决定放弃重新鉴定,而被告负责人则基于张某死于诊所,又是同村村民,自愿在承担尸检等全部费用的前提下,再补偿原告方3万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