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左某与肖某各项损失8.2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两原告4万元,限在2010年7月15日前付清;被告段某在调解之日赔偿两原告1.65万元;两原告对其他损失表示放弃。
2009年9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段某驾驶赣D25529货车,违章超载货物前往安福县,途径永新县怀忠镇左坊砖厂交叉路口处,与肖某某(原告左某丈夫、肖某父亲)驾驶二轮摩托车右转弯直行时发生刮撞,造成,驾驶人肖某某、肖某、左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被告段某与肖某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两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原告左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后续治疗费2万元。
赣D25529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款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以及赔款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及段某分别预付了3万元与1.5万元的医疗费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主审法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方表示,两原告的巨额医疗费给本就不太富裕的家更是雪上加霜,现在实在没能力拿出钱给左某继续治疗,然左某的伤情已不能再耽搁,迫切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被告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两保险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被告段某称,自己家里也不富裕,之前支付的1.5万元,还是向亲戚朋友借的,现在已无力拿出更多的钱来赔付。主审法官首先对段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没钱不能是拒付的借口,事情发生了就必须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款义务,同时做原告方工作,段某之前主动支付1.5万元的医疗费,表明了段某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希望原告能综合考虑段某的经济支付能力以及现在急需用钱治疗的实际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