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7月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龙某赔偿原告史某各项损失3.35万元,其余损失原告龙某自己承担。
200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雇请原告等人在永新县七溪岭林场大塘分场储木场装卸木材,原告在扛木头上车时不慎跌伤左下肢,被告当即送原告到永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59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1500元。
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遂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原告方称自己是为被告做事时摔伤的,现在仍须依靠拐杖才能行走,自己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认为发生事故主要是由于原告自身未尽到安全防范所造成的,被告最多出于人道适当赔付原告。主审法官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各自心态时,首先是对当事人进行释法,依据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了对自己的安全保护,未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被告,原告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致残,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释明相关法律后,继续不厌其烦的做当事人工作,原、被告双方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原告必须正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希望被告考虑原告至今仍不能正常行走的现状,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