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慎撞民房 耐心促调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0-07-16 14:51:53


  永新法院网讯 7月1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永新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贺某、旷某财产损失5.12万元,限在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吴某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2.68万元,限在2010年7月20日前付清;被告永新某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对其他损失表示放弃。

  2010年4月3日3时许,被告吴某驾驶赣D70893货车装运树木,从永新前往吉安,途径圳永公路永新县高桥楼镇大沙路段时,因驾驶不慎,货车侧翻倒地,并撞上两原告的住房,致房屋严重损害,屋内物品遭损。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被告吴某承担全部责任。赣D70893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永新某运输公司,且在被告永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希望能协商处理本案。主审法官遂多次召集原、被告到庭主持调解。原告方认为,自家的住房无缘无故被吴某撞成危房,都没法居住了,仿佛突降天灾,精神上遭受了严重打击,坚决要求被告方全额赔偿原告方的损失。被告永新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据实理赔两原告。被告永新某运输公司称赣D70893货车只是登记在公司名下,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是被告吴某,公司在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吴某认可被告永新某运输公司的辩称意见,并称自己并非故意撞上两原告的住房,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希望原告方实事求是而不能夸大损失。主审法官向两原告耐心释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被告吴某的行为致使两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害,被告吴某就依法负有赔偿的义务,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则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损失依据出来,否则很可能承担败诉风险,而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损失证据,则必须对损失进行鉴定,不仅大大拖延了结案期限,而且评估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希望原告方正视被告吴某的赔款的诚意;对于被告吴某,主审法官首先对其积极的赔偿态度予以认可,也劝解吴某,毕竟因为吴某的行为导致两原告有房不能住的现状,适当赔偿也合情合理。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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