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五年时间利用客运、货运等运输手段向永新县销售假烟70余万元。7月16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3万元。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销售假烟案件。
2005年,被告人王某(广州市人)到永新县推销假烟。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及颜某等十余人先后与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购买假烟。王某利用客运班车、货运班车、快运公司等运输手段将假烟运至永新县。刘某等人在永新接货后,按王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并将假烟销售。假烟涉及的品牌包括白沙、利群、芙蓉王等。经审理查明,王某销售假烟的金额700765元,刘某销售假烟的金额24415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