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7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小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200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尹小飞和被害人刘某同住永新县一旅馆内。26日早晨5时许,尹小飞乘刘某不在之际,将刘某藏在枕头下的钱包拿出来,从中取出刘某的建设银行卡,又将钱包放回。因尹小飞曾与刘某一起到取过款,得知刘某的银行卡密码,便携卡到建行永新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将卡内5000元取出,后将卡放回刘某的钱包,逃离现场。2010年4月14日尹小飞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干警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