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回扣”公司诉“不交款”员工 货款须归还回扣依法追缴

  发布时间:2010-07-29 11:18:25


  永新法院网讯 员工因工资被扣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起诉后却被查出违规支付回扣。7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文某返还货款2.9万余元,同时追缴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付的商业回扣款1.3万余元。

  被告文某系原告公司聘用的业务员,主要负责推销和回收货款,在2009年10、11月分别从井冈山某杯子厂和井冈山某瓷厂领取货款共计2.9万余元。文某认为其替公司支付了应付采购方1.4万余元的佣金,且货款中有笔5190元的货款系销货单位重复给付的,加上公司扣发其3个月工资,便未货款交回公司。原告公司追讨无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公司的员工,收回货款未上交公司,不论理由为何都系获取不当利益,应当返还;而原告支付采购方一定数额的“佣金”,实质是回扣,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对回扣款依法予以追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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