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7月2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永新某卫生院自愿赔偿原告史某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整,原告对其他损失表示放弃。
2009年9月,原告生完小孩后到被告处上节育环引发致身体不适,于2009年11月4日下午3时许到被告处行节育环摘除手术,导致原告子宫及小肠穿孔的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当即送原告到永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7637.13元。原告治疗终结后,经被告申请,鉴定本次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当事人对基本案情没有争议,但原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其虽认可四级医疗事故,却认为其自身没有过错,被告方医师作为专业人员,操作失当致原告子宫穿孔和小肠穿孔,被告存在重大过失,鉴定结论却只要求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但原告方不申请重新鉴定。
主审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法,告知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要求重新鉴定,既然原告方不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该鉴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采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耐心做当事人工作,首先表示原、被告都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希望双方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解决此事,原、被告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此事,同意调解。后向被告方建议,事故是因为被告方医师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同时向原告释明,根据鉴定结论,被告方只负担次要责任,应当合理调整赔偿数额,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