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原纪委副书记陈青云(女)挪用巨额公款一案,7月26日在该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青云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赃款1208629.0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08年9月,陈青云因做生意和炒股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利用其担任衡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纪委副书记管理下岗职工生活费的职务之便,私刻了“衡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主管领导的印鉴,在市农业银行雁北支行开设了“衡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户头。然后,她与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商好,将原本应当拨付到衡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财务科账户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拨付到其自己开设的农行账户上,为挪用作准备。在此期间,衡阳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共向该账户拨付3185535.00元,用以支付衡阳市电子工业总公司下属的无线电二厂、三厂、五厂等7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陈青云从中挪用1174629.06元。2006年8月和2007年5月,陈青云还挪用了市民政局拨付给退伍军人詹某、王某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4000元。至此,陈青云共计挪用公款1208629.06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青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陈青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