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司机为获取利润,帮助接送被拐儿童,最终触犯刑律受到制裁。8月2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绪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7年12月,经李洪福(已判刑)联系,被告人马绪常驾出租车为张某接送被拐卖的男婴。2008年10月底,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马绪常驾车到潍坊为莒县招贤镇战某接送被拐卖的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绪常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接送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