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两位花季少年为寻刺激,模仿剧中情节实施抢劫。8月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各判处被告人刘海、刘林(化名,均未满16周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23时许,两被告人在井冈山市的路上等待出租车时,被害人贺某驾驶小客车经过,两人上车并起意抢劫,并掏出事先带在身上的刀胁持贺某。尔后,刘海驾驶该车前往永新,途中又抢走现金400元、手机一部。到永新县城后,刘海到商店购买橡皮绳,刘林绑住贺某双手。在刘林买夜宵时,贺某趁刘海不备,挣脱绳子逃走。两人连夜逃至安福,后在吉安市某宾馆内被抓获。经鉴定,所抢汽车和手机价值8.5万余元。庭审中两被告人表示,常爱看一些警匪片,觉得场面非常刺激;抢汽车更值得炫耀、有面子;实施抢车及事后逃逸的过程多半都是模仿剧中情节。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配合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但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出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