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本应当 岂能拒付还推脱

  发布时间:2010-08-11 08:50:25


  永新法院网讯 8月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小孩抚养费问题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

  被告龙某与尹某1996年元正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14日生育一子杰,2007年农历5月13日又生育一子旭。双方于2009年6月16日在永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龙杰由被告龙某抚养,小儿子龙旭由尹某抚养,被告龙某每月给付旭抚养费500元直至成年。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被告龙某拒付抚养费,为此,尹某以原告旭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

  庭审中,尹某坚持要求被告龙某按协议约定给付小孩抚养费,而被告龙某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在签协议时是自己一时冲动,现在自己每月的工资全都用于生活花销,还欠了8万元的债,无力再承担小儿子龙旭的抚养费,同时尹某自己有抚养能力,故没有给付。

  主审法官首先教育被告,作为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作为男人,对自己的承诺应当兑现,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不履行义务,撕毁承诺。考虑到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重新作出了约定而促成了调解,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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