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盗窃同伙被抓 返回现场抢回同伙

  发布时间:2010-08-12 09:17:23


  永新法院网讯 当场使用暴力抢回被抓同伙,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8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伙同陈某、张某驾车去一山场上盗窃松油脂。到达地点后,三从分开行窃。盗窃中,陈某被采油工人何某抓住。周某、张某闻讯后打算逃离,后又担心陈某供出其参与盗窃的事实,即商议将陈某救出。返回现场后,周某要何某放开陈某,何某不放,遂用木棍砸何的腿致其受伤。陈某趁机挣脱,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所盗松油价值17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松油脂,数额较大。同伙被抓获后,为使犯罪行为不被暴露,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回同伙以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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