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终止合同 租金仍须支付

  发布时间:2010-08-12 09:18:39


  永新法院网讯 8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某在9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永新某局房屋租金8.5万元;原告对其它诉求表示放弃。

  2008 年3月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4号店面公开竞租,被告以28.08万元竞租价取得了该店面的租赁经营权,租期为3年,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店面竞租成交确认书》,并约定从2008年3月16日开始计租。被告预先交纳了店面押金5918元,在竞租时给付了1.8万元保证金,并于2008年4月1日预交了7万元租金。2010年4月,被告将店面钥匙返还原告。截止2010年4月底,被告总共需交租金18.72万元。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以店面押金、保证金抵扣租金。 

  为实现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在庭审后并没有简单下判,而是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方表示被告拖欠了十多万的租金并擅自终止合同,经多次催款未果才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同意支付租金,但是说明自己于2001年租店面的时候年租金才2万多元,现在一下子就涨到了9万多,翻了四五番,涨的太凶了,不合理,应当降租金。主审法官认真向被告释法,经庭审查明,该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法,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该确认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希望原告方考虑到被告的现状,由于经营失败,资金很紧张,能否适当降租金以尽快了结本案,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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