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8月18日,原告陈某来到永新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她神情轻松,高兴地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多亏了您多次做我与他的思想工作,我们才能这么和气分手。”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1998年认识后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并与同年九月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年纪相差二十多岁,许多观念差异较大,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等动不动发生口角。因家庭经济拮据,原告陈某于2001年7月外出打工,后原告就再没有回到被告身边,两人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时,被告却坚持两人的夫妻感情非常好,不同意离婚。
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召集双方做工作,原告表示两人共同生活矛盾凸显,常常争吵,自己忍受不了才外出离开十年。被告则表示自己已届六十,并无过错,全因原告多年不顾家,才导致今日局面。主审法官首先劝告被告面对双方分居十年的事实,并释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指出原告在婚姻期间没有很好地与被告沟通,而是采取一走了之的态度,对婚姻未尽到一定的责任。一番辨法析理,最终促成原、被告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