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售房后反悔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0-08-20 14:54:59


  永新法院网讯 8月1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交付第三人颜某、严某所有,原告在已获20万元的基础上,由被告龙某、石某再各给付1.5万元,第三人颜某、严某再各给付3.5万元,原告协助第三人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2009年7月14日,原告的儿子吴某以原告的名义与两被告签订卖房协议,将原告所有的座落在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二机巷的建筑面积为496.5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卖于两被告,价款20万元,并于两被告于当日将这20万元支付给了吴某。2009年9月4日,原告与吴某一起将屋物品搬出,并钥匙交付给两被告。经查明该房实为两第三人居住,只是由两被告出面与吴某签订卖房协议。通过了解,原告得知以当地的房地产行情,该房不应只值20万元,所以在被告要求原告协助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将吴某、龙某、石某、及两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卖房协议,称未经其授权同意没有法律效力。

  庭审后,主审法官并没有简单下判,而是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主持调解。虽然原告方一直坚持要回房产,但通过其儿女,了解老太太一直随儿女在外生活,得知卖房的价款过低,才向法院起诉。通过家属做原告的工作,原告同意卖房款至少要30万元才认可该卖房协议。了解到了原告的真实意图后,主审法官召集龙某、石某及两第三人,耐心向他们释法,虽然双方是签订了卖房协议,该协议有瑕疵,首先不是原告本人签名,且根据当地的房地产行情,20万元的房价确实太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原告是可以撤销的,希望两被告与第三人能尊重事实,调整房价。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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