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算擅自转让企业 股东投资应当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10-08-30 14:51:11


  永新法院网讯 8月2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合伙纠纷,判令被告刘某父子连带返还原告贺某的合伙投资款5万元。

  2006年6月,被告刘某邀集原告与他人合伙投资一砖厂,原告投资5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该砖厂于2008年停产,期间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10月,被告刘某与其他二合伙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将该砖厂转让给他人。原告得知后向被告刘某提出异议,经协商,各方同意将原告投资的5万元转入被告刘某与其儿子共同合伙的另一砖厂中,原告与二被告三人约定原告的投资仍为5万元,占砖厂10%的股份。后原告与二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合伙投资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又瞒着原告将砖厂转让给他人,并未对砖厂的盈亏进行清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三人合伙共有的砖厂转卖给他人,已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且在转让时未对砖厂的盈亏进行清算,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合伙投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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