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占道生事故 伤者诉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9-01 10:36:08


  永新法院网讯 8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宣判,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应得赔款25万余元,由被告吉安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20.5万元,被告戴某赔偿3.6万元。

  201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戴小某驾驶赣D43922货车从永新县返回吉安市,途经永新县高桥楼镇江口村路段,与相向方向的原告驾驶的助力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重伤。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戴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计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戴某支付了医疗费3.5万余元,被告吉安某保险公司预付了医疗费3万元。治疗终结后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九级。

另查明,被告戴小某是被告戴某的雇佣的司机。赣D43922货车在被告吉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12.2万元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事情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采纳。考虑到主要是被告戴小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车速,占道行驶,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戴小某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被告戴某承担戴小某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损失额,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再根据80%的赔偿比例,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余款由被告戴某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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