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李某等4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等13人的起诉,并表示“谢谢法院维护了我们的权利。”
原来,原告李某等四人在解放前迁入高桥楼镇某村小组,后一直居住在该村小组,为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2008年县政府征用该村石背组部分山场建设垃圾处理池,加上青木、山林、土地在一起共补偿18万余元,在分配青木、林木补偿款后,村小组将剩余的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以该被征用土地系刘姓氏族老业主为由全部分给村小组刘姓居民,将该款修建刘氏祠堂,原告及其他几户李姓居民不得参与分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为此提起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征用土地补偿款四人共计5000余元,或者判令确认该村小组兴建的刘氏祠堂为原被告共有。
因为涉及到17户村民的切身利益,该院对该案十分重视。考虑到修祠堂属于民俗,且原被告系同组村民,而补偿款依法应当分配到每位村民,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主审法官立即驱车30余公里外的村里,并在刚刚修建好的祠堂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个层次,结合风土民俗向原被告双方耐心地讲解,最终被告方同意将原告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款给付原告,而原告李某等四人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