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尤某与被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负担小孩抚养费1万元并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1997年年底,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底,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1月30日,生育女孩小李,现在永新县城厢小学读二年级。同居期间,两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因对小孩的抚养尚存分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到庭后,双方认为两人相处久了都觉得没意思,还是分开的好。主审法官首先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既然生育了小孩,就必须慎重考虑,要对小孩负责,希望两人都能冷静思考。但两人都表示已经没有感情要分手,但都争着要小孩。主审法官语重心长教育二人,两人争要抚养小孩说明两人都爱小孩,这是好事,但是小孩不是物品,希望二人真心对小孩好、都关爱小孩,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认真考虑小孩随谁生活更合适,而不应逞一时之气不考虑小孩的感受,终促使两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