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不慎致婴儿骨折 法院促调平医患纠纷

  发布时间:2010-09-10 17:15:33


  永新法院网讯 产妇进医院待产行剖宫产手术,医方却在手术中致小孩右股骨骨折。9月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永新某医院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的各项损失2.6万元。

  2009年9月19日,原告母亲到被告永新县某医院妇产科住院要求剖宫产,入院当天行剖宫产术。9月23日,发现原告右侧大腿肿胀,摄片诊断右股骨骨折,行“皮牵引垂直悬吊术+夹板固定”,10月6日,新生儿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给予右下肢石膏外固定、抗炎等处理。2009年10月13日出院后,又到深圳市儿童医院检查治疗。2009年12月29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之诉,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九岁前因治疗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9万元。

  审理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技术鉴定,最终鉴定该事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2010年7月28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为了实现案结事了,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原告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称医院活生生压断小孩的骨头,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方表示,手术不慎致小孩骨折,对此很抱歉,但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其愿意按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方则坚持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官首先进行释法,并且指出双方都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因医方过失而非故意导致小孩骨折,希望原告充分考虑被告诚心赔偿的积极态度,同时希望被告能充分体谅原告方的心情和承受的痛苦,尽可能适当提高赔偿金额,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院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