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1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被告人吴某去商店假试衣和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家中财产共计8100余元的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乘班车到永新县里田镇圩场,以买衣服为名进到圩场边谭女士服装店,便拿裤子进里间试穿,趁机拴门上二楼靠里间卧室,从衣柜的格子里翻出一黑色皮夹,盗得金项链一条和黄金(重26.68克)、黄金耳钉一对(重2克),然后回到一楼店中,称裤子不合身、价格贵将裤子还给店主后离开。经鉴定,被盗的黄金及其首饰总价值为7887元。
201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伙同一叫“踏根”的中年男子窜至县禾川镇东里村果园组,由“踏根”撬开村民欧阳先生家的门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235.70元(已发还);然后又撬开村民宋先生的门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宋先生当场抓获。
被告人吴某在2008年间两次以进服装店购衣试衣为名,偷窃店主财物,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被告人吴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