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吴某拖欠周某工资6500元,周某久拖不还,双方发生矛盾。9月1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拖欠劳动工资纠纷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吴某同意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周某拖欠工资款6500元。
2009年9月,原告周某被被告吴某开办的建安砖厂聘用,担任铲车司机,至2010年8月10日原告周某辞工。事后,被告吴某尚欠原告周某工资6500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出具了欠条。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周某于8月3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立即归还拖欠工资6500元。
开庭前,主审法官了解到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于是就从劳动者的权益及偿还日期等方面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