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二十载 一审判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28 09:16:47


  永新法院网讯 9月1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林地侵权纠纷,判令被告岩金山赔偿原告颜小青、颜小春、颜小林人民币8000元。

  1989年中共永新县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要求各村成立林场并进行植树造林。依照此精神被告岩金山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筹办了“永新县三湾乡汗江村江坑林场”,并且在未征得原告方同意的前提下在原告方自留山上进行植树造林。2009年树木成林后,被告将林木砍伐完并出售,为此原告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占用林地所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岩金山在未征得原告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原告方所有的自留山上进行植树造林,侵犯了原告方合法的林地使用权,应当对原告方进行合理的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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