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1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刘某8.9548万元(含已付医药费)和原告王某5087元(含已付医药费),被告曾某等三人分别赔偿原告刘某7909元和原告王某732元,被告某汽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曾某等三人雇请的司机张某驾驶赣D70932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敦永线26KM+16M处,因避让公路上的一条狗,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车侧翻,致使车上的乘客原告刘某、王某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王某不负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75元,已由被告曾某等三人预付。原告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已由被告曾某等三人预付。刘某治疗终结后评定为九级伤残。赣D70932客车系某汽运公司所有,被告曾某等三人实际经营,且该车以被告某汽运公司名义在第三人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人责任限额25万元。两原告伤愈后,于同一天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两个案件由同一个交通事故引起,为节约司法资源,更利于案件的审结,主审法官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没有异议,对基本赔偿数额也没有多大争议。主审法官遂单独召集被告曾某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表示,两原告的用药都存在非医保用药,依照保险合同,两原告的医疗费不能全额理赔,被告曾某等表示,用药是医生视病情才确定的,理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为了不影响汽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多年的业务关系,主审法官又多次召集两方协商,协商过程中,某汽运公司提供了汽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不论医保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特别约定的证据,保险公司也予以认可,最终促成两案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