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假名为逃债 法院查清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0-09-28 10:01:03


  永新法院网讯 9月1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合伙债务纠纷,判令被告杨小虹(化名)偿还原告周小娟合伙投资款2.28万元。

  2008年6月份,原告周小娟与被告杨小虹合伙经营一餐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负责业务管理。后由于经营不善原告要求退伙,由被告和其朋友接受该餐馆。经清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伙投资款2.4万元,由于被告在清算时经济紧张,由被告和其朋友向原告共同出具一张欠到原告2.4万元的欠条。2009年5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和其朋友要求偿还合伙投资款,由于双方为还款发生纠纷原告报警。后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处下,被告当场归还1200元,余款被告承诺会尽快还款,并用与其本人名字谐音的假名“杨晓红”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但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不仅未还款,而且还隐匿其行踪。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的合伙投资款2.2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签署的并非是其本人真正的名字杨小虹,但原告提出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欠条是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调处下出具,并且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曾经有与原告一起合伙经营的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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