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2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樊某1.89万元,被告赣州某旅行社车队赔偿原告4830元。
2010年2月7日15时10分,被告旅行社车队员工蔡某驾驶该车队所有的赣B06528大客车,由赣州市前往莲花县,行至永新县高桥楼镇拿溪村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超车,导致客车左侧将路边行人即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永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车队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九千余元。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出院后休息四个月,后续治疗费4000元。赣B06528在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2.2万元。
庭审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后,主审法官当庭引导当事人调解,称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队也积极承担责任,垫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协商处理。原告方称只要全额赔偿损失就同意调解,两被告同意调解,但同时指出,被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经查,原告是以其2009年在外务工的月工资计算此两项损失,事故发生时已辞职,主审法官遂及时向原告方释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是实际造成的损失,由于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已辞职,无固定收入,系农业户口,按先前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损失确实不合理,但同时指出,原告方虽为农业户口,但实为务工人员,若完全按农民年收入标准计算损失也与实际不符,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50元/天的标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