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十二年前抢劫逃逸,而立之年为青春买单。2010年10月1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1998年7月11日晚,受害人尹某、龙某携带金属探测器骑摩托车到某村一间老屋内找到并挖出60枚银元。得知此事的被告人贺某等六人,便携带砍刀、菜刀、铳拦截尹、龙二人,要求将银元交出。在遭到拒绝后,贺某等对两人进行殴打、搜身,最后抢得银元45枚;扣押金属探测器、摩托车要求尹、龙二人拿5000元赎回。7月13日,尹、龙二人交500元将探测器、摩托车赎回。事发后,贺某逃跑,直至2010年7月2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持械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如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