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永新县林业局解除买卖合同,原告赔偿被告损失3万元,被告退回原告交纳的保证金20 万元。
2010年9月9日上午,原告参与永新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举行的永新县文竹林场南坑工区十里山1、2号小班林木竞销拍卖会,交纳了保证金20万元。招标会上,原告的投标标的本意是82万元,却误写成820万元。永新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系被告的下设机构。
主审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开标时除去原告的820万元报价外,最高报价只有96万元,且竞拍的活立木只有七百多立方米,依照现有的市场价明显远远低于820万元,原告方主张误写系重大误解符合情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告请求撤销应获支持。经过法官一番细致的明法析理,被告同意撤销合同,但要求原告赔偿因竞标不成造成的损失,原告同意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