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春德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史正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志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查,2007年永新县龙源口镇绥远山村要进行电网改造。该村召集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开会决定在林业局拨付给每户村民的公益林补偿资金140元中提出100元共计2.46万元;每户村民再集资130元共计2.548万元,用于交电改费。2008年1月、5月绥远山村委分两次向供电站交了4万元的电改费。但是这4万元,其中2万元是村民集资款2.548万元中的,另2万元是县林业部门另拨付给村里10多万元公益林补贴款中的,而不是之前提取的2.46万元中的。2009年元月,村支书杨春德、村主任史正发、村报账员吴志河觉得留在史正发处的2.46万元村民都以为交电改了,遂将其中2.4万元平分。
2008年,三被告人得知绥远山属大型水库移民村,民政部门有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遂以村委名义向县民政局申请项目,并最终结算到了6.4万元电改扶持款。在未将县民政局已拨款的事实告知村民的情况下,2009年1月21日三被告人认为电改工程已完工,自己工作辛苦,将这6.4万元扶持款中的3万元平分。案发后,三人退赔赃款5.4万元。
另查,杨春德1999年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刑。侦查期间,吴志河提供线索,有立功表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等公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移民扶持资金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从事村民自治事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村民集资款2.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本案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