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失性窃友银行卡 一时糊涂换七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0-11-10 14:52:29


  永新法院网讯 出于信任将挎包交朋友保管,不曾想友竟将银行卡盗走。11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6月12日晚6时许,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在永新县某餐馆吃饭。饭后一行人开车去KTV唱歌。由于陈某喝了些酒,遂将随身挎包交龙某保管。到达娱乐场所后,龙某乘他人开房之际,将陈某挎包内一张银行卡取出。后,陈某要回家休息,龙某便将包还给了他。因龙某知道陈某的银行卡密码,便在晚9时至12时期间一人来到银行ATM机上取走人民币3.5万元。次日凌晨4时48分,龙某又取走了2000元。尔后租车去萍乡市,途经莲花县六市信用社,以陈某的身份在柜台上取走了人民币4万元。到萍乡市后,又在信用社取走了人民币1700元。龙某合计共盗取存款人民币7.87万元。

  龙某盗取钱后便去深圳找其儿子,并告诉了实情。经儿子劝说,龙某于7月12日退回了陈某人民币7.87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回家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存款7.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能在抓获前主动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