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木数量有出入 签完合同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0-11-16 08:18:45


  永新法院网讯 11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调解,化解了原告尹某与被告某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起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原告尹某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被告某林场某处松木采脂权,原、被告双方就此于2010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松脂采集)林产交易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某林场将某处林龄为21年的3.5万余株可采脂松木的采脂权转让给原告尹某,总价款31余万元,期限三年(2010年至1012年)。原告尹某取得采脂权后,在采脂过程中发现割脂株数与合同约定相殊严重,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某林场补齐短少的松木株数未果,于是以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为由将被告某林场告上了法庭。

  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认真开展调解工作中,说明重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先对实际相差的可采脂松木数量进行核定,并提出由原、被告双方亲自上山核定,这样既节省时间又节省费用。在法官的有效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对相差数量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被告同意一周内以现金4.2万元赔偿原告今年的损失,比并以在相邻山场补齐符合规格数量的松树为后两年的损失,原告欣然同意。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顺利了结。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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