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行解除合同 要求双倍工资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0-11-16 08:27:59


  永新法院网讯 11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原告永新某公司不再支付被告王某、刘某、谢某的一倍工资。

  被告谢某、刘某、王某分别于2004年5月25日、2005年3月8日、2006年2月招聘为原告员工,原告未与三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9月,原告与公司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被告不愿签订却继续上班。2010年5月6日,三被告和公司其他员工要求公司提高员工工资,在与原告协商未成的情况下,三被告自动离开公司。2010年7月5日,三被告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8月13日,永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刘某、谢某一倍工资分别为1.1万元、8800元、1.045万元,并视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原告对该裁决不服,于2010年8月30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再支付三被告一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在原告处至少工作了四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2008年12月31日应视为原告与三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向三被告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但三被告2010年7月1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因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未果,三被告不回公司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告诉请不再支付三被告一倍工资获得支持。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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