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载石板被砸伤 释法促调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0-11-16 08:31:16


  永新法院网讯 11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严某当庭赔偿原告刘某因伤致残的各项损失计4.3万元。

  2010年4月26日,被告从外地购进一车大理石板材至永新县城,雇请原告等六人为其卸车。在搬运大理石板材时,原告被大理石板材砸伤,致右足舟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永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治疗终结后,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仍为九级。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预付了原告医疗费3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不积极支付医疗费,而自己无力赴上级医院就医才导致致残,被告必须按自己的诉请赔偿7万元。被告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但这与打架伤人不同,这么高的赔偿金额是无理要求,自己只愿出3.5万元。

  主审法官见原告情绪较激动,就多次分开做工作。在安抚原告情绪的同时,主审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法析理,为了给伤者争取最佳的治疗时间,一般都是就近就医,既然县医院未要求转院,原告不能因致残把气撒在被告身上,这是不理智的,原、被告都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也应理性对待,合理的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做被告工作,原告是替被告做工才受伤致残,原告本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现在原告的右脚仍需用药无法工作,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希望被告适当提高赔偿金额。经多次做工作,原、被告的意见基本达成一致,主审法官又召集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院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