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房屋惹纠纷 法官调解系亲情

  发布时间:2010-11-24 15:41:58


  永新法院网讯 表姐低价售房给表弟,期待永久免费入住日后改建的一套新房。不料,表弟将房屋转手他人改建,引发了一场纠纷。11月2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也得以延续。

  第三人与原告系表姐弟关系。2007年5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土地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公园路的房屋出售转让给原告。2007年8月20日,原告和第三人补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改建后,原告须提供一套房子给第三人终身免费居住。2008年11月26日,原告、第三人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房屋及土地转让给被告,价格为28万元;协议签订日,被告给付了原告购房款20万元,余款8万元(其中5万元作为原告和第三人回购所建套房的定金,3万元作为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保证金),回购新建房面积约100平方米(含柴火间),价格为每平方1000元。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回购的房子交付给第三人,原告特起诉要求确认回购房的产权归原告或要求被告退回预交定金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被告表示,原告和第三人同为卖房的甲方,自己按协议将回购房交给甲方(第三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现原告与第三人内部闹矛盾,是他们之间的事情。第三人则强调,基于表姐弟关系且原告同意提供一套房子给自己住,才把老房子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原告,可是原告却把房子转给被告改建,违反约定在先,现居然还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完全不顾亲情,请求法院确认房子所有权归第三人。法官耐心向第三人释法,既然其签名确认该协议,就视为原告与第三人均同意终止2007年的卖房协议,最终有效的协议是两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妥善处理纠纷,法官反复释法,着重从公平和亲情角度做原告与第三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原告表示愿意再给付7万元给第三人,并按照协议提供一套改建房给第三人终身免费居住,第三人表示同意,遂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院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