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求爱不成反成仇 校园门口上演“全武行”

  发布时间:2010-12-14 16:37:14


  永新法院网讯 12月1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17岁)追求同校女同学旷某被拒,两人反目成仇。旷某将此事告知朋友史某,史某答应帮忙教训刘某。2009年12月5日晚自习后,旷某要刘某明天中午到学校门口等。为此,刘某要同学颜某叫几个帮手,颜某答应并联系李某,李某答应第二天过来帮忙。12月6日中午,李某等人携带了两把刀来到学校门前等。下午2时许,旷某带史某等人过来,并指认刘某。史某上前拖打刘某时,李某等人便冲出来,两方持刀互殴。最终造成史某轻伤甲级,李某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持刀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刘某是案件的引起者又委托他人召集人并参与斗殴,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考虑到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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