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伪造判决书 构成犯罪被判拘役半年

  发布时间:2010-12-21 15:37:55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2008年2月,铜陵市民冯某找到铜陵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姚某,委托姚某帮助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姚某在收取了冯某的1000元代理费后,便将案件委托给同为法律工作者的被告人陈某到法院办理,但陈某拖延一直未予办理,致使其代理的案件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底,冯某多次找到姚某问其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姚某均以被告人陈某所说案件法院需要公告送达、承办法官出差等为由敷衍冯某。后在冯某一再催促下,2009年1月被告人陈某伪造了一份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07)铜官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交给姚某,姚某便将该“判决书”交给了冯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审判机关法律文书,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被告人陈某当庭主动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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