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开发误毁围墙 “背靠背”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1-06 15:36:43


  永新法院网讯 基地开发毁坏他人围墙,协议未果引发纠纷。1月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永新某村委会与被告永新某苗圃庭外和解,被告承诺修复毁损的围墙,原告撤诉。

  2008年,被告基地开发时,因施工取土方毁坏了原告82米长的围墙。经过协商,原、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签订了一份《关于修复围墙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2月底前修建后原告的围墙,违约方应双倍赔偿。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修复围墙,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修复被损坏的围墙,并赔偿损失3万元。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被告当即表示愿意修复围墙,但对原告未通知自己就起诉的做法很恼火,法官耐心解释原告起诉是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双方未约定事先告知的义务,被告应当采用积极的态度应对诉讼。考虑到原、被告在较长时间里将长期共处,维持良好的关系十分重要,于是召集双方协商,经过一番释法析理,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承诺一定在2011年3月底前把围墙修好,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责任编辑: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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