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已经主动将二月份的抚养费给了我,感谢你们法院做的工作。”2月28日,申请人龙某就打来电话,高兴地告诉永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
2010年8月,龙某诉刘某变更抚养关系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其中,自2010年8月起到小孩法定成年止,刘某于每月22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但是,自调解书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201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龙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经执行法官四处打听,调查到被执行人刘某现为某单位员工,每月有固定收入。于是,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刘某所在的单位,向刘某说明来意,并耐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从情理入手,另一方面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导其权衡利弊。经过一番努力,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将拖欠的抚养费如数交给了执行法官,并向执行法官保证以后每月会主动支付抚养费,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