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父另娶 法院判父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18 11:00:55


  3月1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非婚生子)由周某(女方)抚养,被告尹某(男方)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成年。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非婚生子)的生母周某、生父尹某于2009年2月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母周某怀孕,于2010年9月14日生育尹某某。周某与尹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尹某在小孩出生前却已与她人结婚。被告尹某给付了一个月抚养费后以经济拮据为拒不给付抚养费,周某以非婚生小孩尹某某名义起诉尹某,要求尹某给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被告尹某双方均虽未登记结婚,但非婚生子女依法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生父生母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小孩尚幼,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考虑,非婚生子应由生母周某抚养为宜,被告尹某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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