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光缆致人伤 四方担责终案结

  发布时间:2011-03-25 09:16:25


  永新法院网讯 3月2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道路扩建撒落的光缆线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罗明凤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每方承担3500元,其他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自愿放弃。

  2010年上半年,永新县禾川镇禾川西大街进行道路改扩, 被告永新县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其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告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新县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新县分公司光缆线置于地面零散堆放,该光缆线刚好经过原告罗明凤家门口。同年11月19日,原告从家中外出,正巧被地上的光缆线绊倒,确诊为右手尺骨鹰嘴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出院后,原告找被告方要求赔偿,被告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是因县城道路改建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被告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庭审前,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一一到被告单位了解情况,释明了相关法律关系,还亲自到现场组织勘查,并多次耐心、热心地做原告的工作。经过庭审,原告更深刻认识到修路是造福子孙,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自己对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自己又是退休干部,同意调解处理,四被告方也同意调解,希望和谐了结。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欣然接受了上述协议,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景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