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酿惨剧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25 16:08:04


  永新法院网讯 3月2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赔偿史某各项损失合计30000余元。

  2010年12月7日下午,贺某饮酒后,与妻子史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同方向的彭某无证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向左变更车道停车时发生刮撞,之后贺某连人带车又撞到停放在公路左侧的修路机器设备上,结果造成贺某当场死亡及史某、彭某受伤。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认定贺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负次要责任,史某不负责任。史某遂将彭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酒后驾驶未年检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车距,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另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燃油助力车上路是否需要行驶证未作明文规定,但需要有驾驶证有明确规定,因此,彭某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经承办法官耐心、认真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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