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跟割伤偏遇误诊 医院担责赔款4万八

  发布时间:2011-04-21 11:10:42


  左脚跟腱遭割伤治疗却遭医院误诊、误治,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4月1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永新某医院自愿在2011年4月11日赔偿原告彭某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共计10万余元的损失中的4.8万元,原告对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放弃。

  2009年7月31日,原告因左下肢跟部割伤到被告处就医,因被告工作人员在术中未对左侧跟腱进行修复和行石膏托外固定,致使原告的左下肢跟腱部一直未好。2009年9月16日,原告赴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原告起诉后,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于2010年8月4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该例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10年12月14日申请重新鉴定,经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本例客观上存在误诊、误治,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左小腿跟腱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因此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后,主审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坚持本次事故完全是被告的误诊误治行为造成的,被告必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被告则要求在去除原发病的治疗等相关费用后承担主要责任,最多只同意出3万元。主审法官反复多次向原告释法析理,因为脚割伤入被告处诊疗,被告提出去除原发病的诊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理合法;根据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应当按主次责任分摊损失;再者这是医疗事故有别于普通的故意侵权。同时做被告工作,正是由于被告的误诊误治行为才导致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现在原告仍在用药治疗,希望被告积极赔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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