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妻子要扶养费 低智力丈夫合理给付

  发布时间:2011-04-27 16:45:04


  永新法院网讯 4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扶养费纠纷案,被告周小龙在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春花扶养费2100元。

  原告吴春花与被告周小龙经人介绍于2006年1月3日登记结婚,妻子吴春花是精神病患者,丈夫周小龙是低智力之人。双方未生育小孩。同年4月原告吴春花患发精神病回娘家居住至今,现生活无着落,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原告回娘家起至今每月承担扶养费300元。被告周小龙智力低下,只会做些简单的体力活,难以自食其力,是当地的特困户,父亲年迈休弱而且是个聋子,母亲也是个低智商。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在物质和生活上都有相互帮助的义务,但综合本案现状,被告周小龙根本就无法承担起原告的扶养义务。承办法官通过被告姐姐和叔叔出面,以案结事了为出发点,多次耐心做双方工作,最后促成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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