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即保证人吴某、史某同意按担保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吴某某向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借款的剩余本金8万余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0年5月27日,被告吴某、史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为借款人吴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做担保,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将10万元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吴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截至2010年12月21日,借款人吴某某共归还了借款本金11984.39元、利息6163.72元、罚息15.62元,合计18163.73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8015.61元及利息和罚息。因借款人吴某某已多次逾期未还款,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保证人即被告吴某、史某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吴某某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与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认为,合法的借款及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吴某某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两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经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