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施工伤眼致残,法院调解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2 10:20:23


  永新法院网讯 5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刘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文某承担1.4万元、被告李某承担1.3万元、被告刘某承担1.3万元,剩余损失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2010年5月,被告文某承包了一处商品房土建工程,其将该工程的木工工程违规发包给被告李某承建,李某接受承包业务后,又违规将一半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刘某,被告刘某雇请原告刘某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0年9月26日下午,原告刘某在做工中,在击打铁钉时不慎伤到右眼,经鉴定为伤残七级。刘某向三被告要求赔偿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刘某雇请原告刘某做工,应承担雇员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违规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刘某在施工中,自身未谨慎地注意安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和事故发生的原委,承办法官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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