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住宿钱财被盗 举证不能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11-05-20 09:12:15


  永新法院网讯 2011年5月1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顾客入住酒店失窃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10日,原告徐某和同事夏某从南昌来到永新出差,当晚入住永新县某酒店。3月11日晚,原告徐某和同事夏某睡觉前未将房门反锁发生失盗,次日清晨原告徐某发现被盗,当即拔打110报案,称丢失现金9000余元,公安机关侦查后,但未出具侦查结论。原告徐某和酒店负责人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9000元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酒店的安保措施存在缺陷,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了违约,对原告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原告刘某对失盗的具体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赔偿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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