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出事故 “老”舅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01 11:38:59


  永新法院网讯 2011年5月3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欠款纠纷,由被告小龙的父亲和他俩老舅在2011年端午节(6月6日)前连带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欠款2万元。

  2010年7月27日18时30分左右,小龙驾驶电动车致原告妻子贺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小龙一次性赔偿135263元,当时已支付115263元,还欠2万元赔偿款,当时小龙父亲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小龙俩老舅也在欠条上签了字,承诺在2010年春节前还清。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于是将其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细致地分析了案情,为早日化解纠纷,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原告刘某认为,事故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应按协议内容办事,尚有的2万元赔偿款,三被告出具了欠条,应负给付义务 ;小龙父亲认可2万元欠款,但因经济困难,提出宽限一点时间再给付的意见;小龙俩老舅辩解认为,自己只在欠条上签名,应先向小龙父亲要钱。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开展了耐心地调解工作,着重让小龙的俩老舅意识到,在2万元赔偿款的欠条上签名是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俩人辩解不能成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承办法官几次悉心调解,最终做通了俩老舅的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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